产品搜索
产品分类
-
数显仪表
-
多功能电力仪表
-
高性能电力仪表
-
QP系列数显仪表
-
数显仪表
-
谐波多功能表
-
YBM系列数显仪表
-
DTM系列数显仪表
-
P系列数显仪表
-
CH系列数显仪表
-
CSM系列数显仪表
-
HK系列数显仪表
-
CAKJ系列数显仪表
-
6000系列数显仪表
-
PM系列数显仪表
-
866系列数显仪表
-
284系列数显仪表
-
XJ系列数显仪表
-
YT系列数显仪表
-
ZPM系列数显仪表
-
BZK系列数显仪表
-
CS系列数显仪表
-
PD204系列数显仪表
-
TD系列数显仪表
-
SD系列数显仪表
-
PDM系列数显仪表
-
ZR系列数显仪表
-
DV系列数显仪表
-
PD800系列数显仪表
-
YD系列数显仪表
-
PMAC系列数显仪表
-
ACR系列数显仪表
-
PMC系列数显仪表
-
P211系列数显仪表
-
GEC系列数显仪表
-
QP系列数显仪表
-
智能数显仪表
-
SET系列电量变送器
-
保护装置
-
导轨式电能表
- 开关电源
- 电能表
- PMAC系列
新闻详情
发改委:明年合同电煤涨价禁超5%
日期:2025-06-16 04:33
浏览次数:1447
摘要:
东方网12月16日消息:昨天,国家发改委下发《关于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落实价格调控政策,稳定发电用煤价格,其中合同电煤控制价格涨幅在5%以内,并设定市场交易电煤*高限价。此举意味着明年电煤价格涨幅正好控制在“红线”内,电价上涨压力锐减。
昨日发改委下发的通知称,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,煤价大幅上涨对发电企业影响较大,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对电煤价格调控重要性的认识,稳定发电用煤价格。
其中,对合同电煤适当控制价格涨幅。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,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基础上,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%。产煤省(区、市)自产自用的电煤,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%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,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、高价搭售市场煤。发电企业不得抬价**、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。
同时,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*高限价。2012年1月1日起,秦皇岛港、黄骅港、天津港等环渤海地区港口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*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,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。